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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计划加强便携式电加热器监管

更新时间:2024-03-09点击次数:


近期,加拿大提交了 G/TBT/N/CAN/716 号通报,该国卫生部计划把便携式电暖器添加至 CCPSA 中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有危害的产品清单里。

目前,便携式电暖器已从“表 1:关注危害识别”转移到“表 2:对人类健康或安全的危险评估期”。 

 加拿大卫生部通常会通过三个步骤来确定某类消费品是否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 

 1. 识别(关注危害)清单; 

 2. 评论期(对人类健康或安全评估的危险)清单; 

 3. 对人类健康或安全危险的决定通知清单。 


 根据这项提案,加拿大卫生部将便携式电暖器定义为一种通过电线连接,用来加热周围空气和/或物体的电器,可应用于多个场所。 提案涵盖的产品有: 

 1. 所有类型的便携式电暖器,例如对流式电暖器、风扇强制电暖器、便携式踢脚线电暖器、辐射式电暖器、液体填充散热器式电暖器等。 

 2. 电暖器既可以是安装式的,也可以独立式运行。 

 3. 集成了其他功能(如风扇模式和空气清洁)的便携式电暖器。 


 不包含的内容有: 

 1. 永久连接的电暖器、燃料燃烧式电暖器。 


 在新提案中,加拿大卫生部建议境内所有的便携式电暖器应达到以下标准: 

 1. CSA C22.2 NO. 46-13 (R2018)—电空气电暖器; 

 2. CAN/CSA E60335-2-30:13 (R2018)—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第 2-30 部分:房间电暖器的特殊要求(部分采用 IEC 60335-2-30:2009); 

 3. 加拿大卫生部确定的等效性能标准。 


 标准简介 CSA C22.2 NO. 46-13 (R2018)—电空气电暖器是适用于便携式电暖器的加拿大国家安全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电暖气的测试要求。CAN/CSA E60335-2-30:13 (R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 2-30 部分:室内电暖器的特殊要求(采用 IEC 60335-2-30:2009,第五版),包含了与 CSA C22.2 NO. 46-13 相同的等效标准,并增加了解决风扇转速减慢问题的相关规定。这些测试旨在解决便携式电暖器的潜在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据加拿大卫生部公布的数据,2011 年至 2023 年期间,该国境内共发生了 252 起与便携式电暖器相关的事故。在这些已报告的事故中,有 5 起导致死亡,10 起导致受伤。


由于便携式电暖器存在潜在的安全问题,加拿大卫生部已将其从“关注危害识别清单”移至“对人类健康或安全的危险评估期清单”。此次通报法案将便携式电暖器添加到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危害产品列表中,表明加拿大加强监管的决心。如果该法规获得通过,便携式电暖器将需要符合上述加拿大国家标准的认证,并受到加拿大电气规范(CEC)的约束。


虽然该法规的最终通过还需要一些时间,但我国的便携式电暖器出口企业必须关注相关条例的新增、调整等情况,提前做好产品检测等准备工作,以避免因不符合进口标准要求而遭受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是加拿大针对境内消费品对人类健康或安全造成的危害而制定的基本法。任何制造、进口、宣传、销售或测试消费品的人都必须遵守 CCPSA 及其条例的所有适用要求。CCPSA 的第 7(a)和 8(a)条规定,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消费品。



来源:南亚标准研究暨成都技术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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